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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发布时间:2006-03-22  点击: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目前主要是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学院考试管理规定和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一般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进行考试,其它选修课程采取考查。

    课程考核不及格且未达退学标准者,须进行补考。每门不及格课程补考次数不超过3次,其中第三次安排在毕业学期。无故不参加补考,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计入补考次数。

    课程考核办法详见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各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为准。凡学完规定课程,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凡一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含补考)达到3门者,应予留级。

    公共体育课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三年制(高职)大专班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留级后仍达不到升级标准者应予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在达到其它专业的录取条件并缴纳相应学费的情况下,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院在承训容量允许时可予以批准。

    待学院条件允许时,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考试纪律的具体内容及各项考试纪律处分的具体条件,详见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学生考勤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应按照本院录取的就读专业完成学业。特殊情况下,一、二年级的学生,以本人确有特长或有特殊困难,又能具备新专业的录取条件为原则可以申请转专业。原则上一年级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学生转专业应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于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国家高等院校招生统考,一般应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一般不得低于本院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

    转校和转专业的学生须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教材资料费等有关费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特殊情况,经申请获学院批准后,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在规定学制以外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应属下列情况之一:

    (一)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 根据考勤,学生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 因特殊原意,经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继续休学,但不得超过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时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学习。如因专业调整无原专业时,可编入相近专业,相近专业与原专业不同的考试课程,应予重修和补考。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执行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应于学院决定之日起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由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院将注销其学籍,并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本规定相应条款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请复议。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以后可以书面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待学院条件成熟以后,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院将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院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院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院通过院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学生问卷评估、按组织系统正常反映等形式,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和制度,支持并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须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院制定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必须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办法详见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由学院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学院对中外教育机构联合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培训项目的学生(学员)的管理,可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第六十八条 按教育部规定,本院《学生管理规定》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我院学生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内容,按职责分工由学院教务管理部和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领域的改革,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发挥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才,我院决定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 为使实行学分制的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我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课 程 设 置

    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参加相关专业的课程的学习并取得学分。各专业的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第三条 必修课:是指各专业为保证专业基本培养规格,根据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该专业每个学生都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课程。

    第四条 选修课:是指各专业需要学生掌握的某方面专门知识或扩大知识面而开设的课程。选修课又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两种。

    1.限定选修课:是指各专业根据专业方向或专业知识结构的需要而开设的课程。此类课程是加深专业基础和拓宽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在本专业开设的课程中选修。

    2.任意选修课:是指学生为改进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发展个人的特长、爱好而在全院开设的有关课程中选修其中部份课程,以达到规定的学分。

    各系除了开设上述规定课程之外,还应积极开设各种专题讲座和学术讨论课,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课程如有先修后续的关系,学生必须在取得先修课程的学分,才可修读后续课程。

    第六条 在校学生的重修课程,按正常选课的办法选重修的课程。因教学计划调整等原因,需要重修的课程已不再开设或难以安排,则由开课系和学生所在系协商,为学生指定一门内容相近、教学要求相当,且该生以前未修过的课程进行修读。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这门课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为计算单位(每学期授课18周计)。

    1.原则上每周授课1学时,授足18学时计1个学分。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方法:用课程的授课总时数除以18(周),即:

    课程学分=授课总时数/18

    不足18学时但达9学时以上计0.5学分,不足9学时的不 计学分。

    2.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学分的计算方法与本章上述相同,但其学时数应折半计算。

    3.集中进行的技能训练课程,例如课程论文(或课程设计)、生产实习、专业实习和社会调查等课程,原则上28个学时或每周为1学分。

    4.毕业设计(论文)原则上每周1学分,为必修学分。不安排撰写毕业论文的专业,可安排其它毕业实践环节、学分由各专业参照以上精神视具体情况而定。

    5.航空安全管理课:为必修课程,使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就懂得确保航空安全的重要意义。

    6.形势与政策课:为必修课程。

    7.体育课:原则上每学期1学分。

    8.劳动课计1学分,劳动课每个学生必须参加,劳动期间表现差且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9.大学生就业指导课:周学时为1,0.5学分,安排在毕业前的第5学期(三年制)或第9学期(五年制)。

    第八条 不同学制高职生毕业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和各类课程学分的比例:

    二年制:95学分

    三年制:110~130学分

    五年制:210~230学分

    各专业的各类课程学分在总学分中所占的比例为:必修课学分占80%~85%;选修课的学分占15%~20%,其中任意选修课学分不得低于5%。

    第四章 成绩考核记载办法

    第九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须参加考试,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课程成绩以期评成绩计。总评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总评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 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法,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法,每级对应分数记为95、85、75、65、50。

    第十一条 除部分课程的考核方法的改革外,原则上各考试课程的期评成绩以期末考试为主。一般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40%(含平时测验、课堂提问、课堂纪律、学习态度等),期末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60%。

    计算学分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及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十二条 必修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及格后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重修以两次为限,如第二次重修仍不及格,则在校期间再没有该课程的考试资格,学习期满按结业处理。

    重修课程应按规定交纳重修课程费(以学分计)。

    第十三条 限定选修课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同组的其它课程。重修不及格,必须另选其他课程,直到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四条 任意选修课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另选其他课程。重修不及格,必须另选其他课程,直到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每学分的收费标准按正常修读的学杂费标准折算。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经批准缓考的课程,学生必须随下一轮课程的班级一起参加考试,此次考试的成绩作为被批准缓考课程的正常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作弊(包括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或无故缺考。凡考试作弊或无故缺考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只允许重修一次,并按规定交纳相应课程的重修费,在成绩表中注明该门课程“作弊”或“旷考”字样,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重修考试旷考或作弊者,不允许再重修。

    第十七条 凡计算学分的课程,不论是必修课、限选课或任选课,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无论任何原因,缺课(含旷课、病假、事假等)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和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 已离校的结业学生,如结业时未修满学分的课程少于3门,可在批准结业后一年内回校补修或自修,并参加未修满学分的课程考试,考试通过并已修满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可将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结业生回校补修课程,应向学校交纳补修课程学分费(以学分计)。

    第十九条 各门课程考核、试卷、成绩记载、考务管理等具体要求参照《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自行参加选修课学习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不记载成绩与学分。

    第五章 绩 点 制

    第二十一条 课程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

    一门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作如下规定:以60分为绩点1.0,每增加1分课程成绩多增加0.1个绩点。具体换算对应关系如下:

    (1)90—100分 折合4.0—5.0绩点(优秀折合4.5绩点)

    (2)80—89分 折合3.0—3.9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

    (3)70—79分 折合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

    (4)60—69分 折合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

    不足60分的绩点为0。

    课程成绩总评不及格,必须重修,经重修后考试及格的课程,按实际成绩进行记载,并可取得相应的课程的学分,但其绩点均为“0”。

    第二十二条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的计算,是将该课程的成绩按前述规定折合为绩点,然后将该课程的绩点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即得出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成绩绩点×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1.每学期结束应计算学生的学期平均学分绩点。

    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Σ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学期修读课程的Σ学分

    其中: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成绩绩点×该课程的学分

    2.学生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累积平均学分绩点。

    累积平均学分绩点=Σ学分绩点/Σ学分数

    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量和质的重要依据,也是评定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和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一律记入《学生学业成绩档案》中。

    第六章 关于选课

    按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分制选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学 习 年 限

    第二十五条 学制以专业教学计划设置的学习年限为依据,实行弹性学制,提前修满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可以提前毕业。对于在规定的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两至三年。

    要求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必须在前一学期第十五周之前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延长。

    第二十六条 凡是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学生,在延长期内应按当年新生规定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交纳课程的重修费。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经过批准允许从第二学年起暂中断在校学习,保留学籍。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从入学到毕业年限不得超过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间。

    要求中断或恢复学习的学生均应在前一学期第15周之前提出申请,而且以学期为单位。中断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保留住房,并按有关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鼓励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学院将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双专业、主副修制度。

    第八章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对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学习年限者;

    (二)休学或中断学习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四)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其在一学年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对学生的处理被视作非处分性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因其它原因需退学的,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由院长审批。

    第三十二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三十三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拟办理提前毕业,应在一学期前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可以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80%课程的学习并经考核及格取得课程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进行修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修满总学分数,但已获得的学分不少于应修的总学分数的90%,其中已获得的必修课学分不少于应修的必修课学分数的90%。

    (二)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第三十七条 因学分不够而结业的学生按本规定第十八条执行。

    第三十八条 操行评定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允许结业一年后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但必须提供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和工作业绩的鉴定意见,确实有明显进步的,经学校批准后也可换发毕业证。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提到的有关事项,按《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从二○○五级新生开始实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管理部。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关于学生学分奖励的规定

    为配合学分制的实施,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和倡导学生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学术研究、社会实践、文学创作、文化活动等各项活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一、具体奖励办法

    1.获国家级演讲、辩论、文体比赛、各类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作品竞赛个人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每人分别奖励5、4、3、2个学分;集体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参加者,每人分别奖励5、4、3、1个学分。

    2.获省级演讲、辩论、文体比赛、各类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作品竞赛个人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每人分别奖励4、3、2、1个学分;集体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参加者,每人分别奖励4、3、2、1个学分。

    3.在普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作品)者,第一作者奖励2个学分,第二作者奖励1个学分,排名在第三作者以后不奖励学分;国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作品)者,第一作者奖励4个学分,第二作者奖励3个学分,第三作者奖励2个学分。

    4.凡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经省、厅级鉴定的,分别给予3、2个学分的奖励。

    5.获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会干部、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省市级优秀青年志愿者、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其他省市级单项荣誉者,奖励2个学分。

    二、奖励学分的用途

    1.获奖学分可计入学生公共选修课总学分数。

    2.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学术、科技、文化、体育竞赛中所获奖励学分和省市级表彰的先进个人所获奖励学分,乘以0.1的系数加入学生在校期间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总平均学分绩点(以0.5为上限)。

    三、每个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奖励8学分,超过部分不再计入总学分数。

    四、对学生的奖励学分,均由学生在每学年结束时将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系统计、审核,各系统一上报院教务管理部门核准。经审核后的奖励学分计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五、本规定由学院教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考试管理规定

    考试是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是督促学生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系统地复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是测量学生知识与能力、评定学生学习成绩、评价教学质量的基本形式。

    严密、科学的考试制度,有利于良好教风和学风的形成,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因此,必须加强考试管理,把好考试命题、考场纪律、阅卷评分关,逐步实现考试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一、考试的组织与领导

    1.全院的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的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管理部全面负责,制订有关规定,对考试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2.各系(部)的考试工作,由系(部)主任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各系应建立由系主任、党支部书记、主管教学科长等组成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命题教师,确定监考人员,考场编排、试卷打印、装订,检查考试纪律执行情况,做好评卷、成绩登记及公布、考试分析、试卷保存及总结等各项工作。

    各系(部)应在考试前召开教师和学生动员大会,培训监考人员,做好考试的思想准备和实施准备工作。

    二、学生学业成绩考核、评定办法

    在校学生成绩是学校教育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衡量教育质量和检验在校学生知识掌握程度以及能力结构的重要环节。学生的学业成绩以学期为单位进行考核、评定,并记入《学生学业成绩档案》。

    列入学院课程改革计划的课程,要制定新的考核方法,新考核方法经教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改进、完善。凡经教务部门批准的,因课程改革需要而制订的新的考核方案可以不受下列条款的限制。

    3.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学生学期成绩以总评成绩作为学期最终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成绩档案》中。

    4.考试与考查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与考查具有同等效力。考试课程于学期末全院统一安排考试,考查课程的考核须于考试周前二周进行完毕。

    5.考核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1)凡跨几个学期讲授的每个学期又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应按一门课程计算;

    (2)公共体育课和军训课应有考核成绩,但不计入升留级的门数。

    6.考查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根据学生上课的表现、完成作业情况、课堂讨论的积极性及实验、测验等平时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评定。考查课程成绩应以平时成绩考核为主。考查课程采用五级计分法,各级的分数段是:优(90分以上)、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每级对应分数记为95、85、75、65、50。

    7.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计分法。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一般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40%,期末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60%。平时成绩包括平时测验、课堂提问、平时作业完成情况、平时学习态度、平时参加实验实训情况等。

    8.考试内容包括实验技能考试时,凡实验实训未列为单独考核成绩的课程,技能考试成绩在平时成绩中应占50%。

    9.凡实习、实验、 实训等教学计划列入的单独考核的课程,各按一门课程计算,其成绩单独列入《学生学业成绩档案》。

    10.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应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限期再补考一次。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11.凡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不含考试舞弊)学生和经批准缓考的学生,需按教务部公布的补考时间(于下一学期开学前三天)按时参加补考。经批准缓考而补考的学生,可按正常考试成绩参加总评成绩登记;补考课程按补考实际成绩记分,并注明“补考”或“第二次补考”字样;补考旷考的,以缺补考论处,补考成绩以零分计。凡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科目,以补考成绩作为学期最终成绩。

    12.实行学分制时,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三、考试纪律

    13.考场纪律

    (1)学生一律不得携带任何与考试无关的东西进入考场(含自带的空白纸张),考试所需的草稿纸由各系统一发放。

    凡需用计算器的考试科目,计算器必须自备,不得借用或转借他人,如发现互借,双方均按作弊处理。

    (2)考生应提前进入指定考场,不得迟到;凡迟到15分钟以上的,不允许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并作旷考处理。

    (3)每次考试开始后半小时内不得交卷。

    (4)考生应按规定座位就座,不得随意调换座位,一经查出,取消考试资格,相关课程的期末成绩以零分计。

    (5)考试时,学生必须带学生证或胸卡进入考场,并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于监考人员检查。

    (6)学生应按时交卷,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及考场附近逗留及大声喧哗,不得向教师提问。

    14.违纪行为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反考场纪律:

    (1)交头接耳,互打信号、手势的;

    (2)夹带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的;

    (3)将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写在自己身体上或桌面上的;

    (4)相互交换答卷,接传答案或答题卡的;

    (5)抄袭、旁窥他人答卷、答题卡的;在评卷中被认定与邻座考生答卷雷同的;

    (6)有意将自己的答卷、答题卡让他人抄袭的;

    (7)将自己姓名、考号涂改成他人的;或考生由他人代考的;

    (8)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卷、答题卡的;

    (9)把试卷或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10)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11)利用现代化通信工具传递答案的。

    15.违纪处理

    (1)学生在平时测验中,凡有舞弊或协同舞弊行为的,一律按舞弊处理,相应课程平时成绩以零分记。

    (2)学生在期末考试中,凡有舞弊或协同舞弊行为的,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准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前的正常补考,作试读一学期处理。

    (3)学生舞弊情况将向全院通报。首次舞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考试舞弊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再次考试舞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因考试舞弊被开除学籍者,本学年度已缴纳的学杂费不予退还。

    四、考务管理

    16.期末考试工作及其管理规定

    期末考试日程由教务部统一安排。学生须按时参加期末考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于期末考试前一周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所在系(部)核准,报教务部批准后可作缓考处理,否则一律按缺考论处。考试的实施过程分考前阶段、考试阶段、考后阶段三部分,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及管理规定如下:

    (1)考试前的有关工作

    1)各系(部)在考试前一周要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工作,由教务部统一公布不准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名单,资格审查见“学生缺考缺课处理”有关规定。

    2)学生平时成绩

    平时成绩必须于考试前二周由各班级所在管理系负责输入计算机(公共课的平时成绩的录入工作由各系与基础部协商解决)。

    各系(部)将平时原始成绩表(见样本附件6-1)于考试前一周收齐并交教务部备案。

    学生每门课程平时成绩计算可参照:平时作业(含作业、提问、实验实训等)占30%,平时测验占70%的比例计算。原则上要求各课程每25—30课时要进行一次平时测验。

    3)考试日期由教务部负责安排。跨系的公共课和专门课由教务部统一安排具体的考试时间,其它课程由各系(部)在教务部公布的考试时间内插空安排,并于考试前二周上报教务部。

    考试日期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如有特殊原因需变更考试或考试日程的,应由各系(部)提出更改申请,报教务部获准后统一向学生公布更改情况。

    政治课考试时间原则上在期末集中考试前一周进行统一考试。

    4)各系(部)务必做好所管辖班级的期末考试的考场及监考人员的安排,要求于考试前二周上报教务部备查。

    要求每一考场安排二名监考教师,而且每一考场要安排考不同科目的二个班级交叉排座。

    5)考前组织本系师生学习考试纪律及考试管理规定,加强对学生的考风教育。

    6)对要采取口试和实操考试的科目应提前二周报教务部。

    (2)考试阶段

    1)期末集中考试期间,学院设立考试领导小组,组长由教学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教务部主任担任, 小组成员由教务部教务科、各系(部)主任及主管教学的科长担任, 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监考员到位及履行职责情况,检查考场秩序、纪律,处理考试中出现的突发事件等。

    2)跨系公共课、专门课等,应由课程管理系安排相关课程的教师巡考。巡考人员不安排固定考场的监考。各巡考员在考试期间应经常地对考场进行巡视,以便及时处理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考后阶段

    1)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后八小时内必须完成评卷工作,并做好成绩登记,考试成绩表交授课班级所在管理系,试卷由各课程管理系(部)保管。各系部应及时将成绩录入计算机。凡不按时交成绩,以致影响学生成绩统计的将追究责任。在成绩未录入计算机并上报教务部核准之前,一律不得向学生公布成绩。

    2)为了保证考试的公平性和评分的一致性,凡同一教学大纲实行统一考试,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任课教师的课程必须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流水阅卷,阅完卷由课程管理系统一登记考试分数。非统一考试课程,系(部)主任或教务部可对已阅的试卷进行抽查。各任课教师不得随意更改卷面分数。学生如果对评分有意见,可向系(部)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部认可后由该课程管理单位代为查阅,学生不得查阅试卷。

    3)每门课程的试卷评完后,应立即交到系(部)办公室中保存。学生的试卷保存期为一学期。期评总评成绩不及格试卷交档案室保存五年。

    4)任课教师在阅卷期间不接待学生查询,不向学生泄露考试成绩,各门考试成绩一律由教务部公布。

    5)考试结束后各系将考试成绩表以班为单位汇总后交教务部存档。为加强学生学籍成绩管理,凡成绩录入有误的,要求各系(部)主管教学领导亲自到教务部更改。

    6)教务部在全校各课程考试结束后两天内将各班成绩处理完毕,公布各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名单,由学生班级管理系(部)组织学生在不及格名单上签字。

    17.补考安排及其有关规定

    (1)补考工作由学校教务部统一安排时间,集中进行,不得降低命题要求。

    (2)学生的学期正常补考时间一律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教务部安排跨系课程的补考(补考日程在学期期末工作安排中公布),其余课程的补考由各系(部)根据教务部公布的补考日程安排,并于放假前将补考时间、科目、地点、监考人员等安排报教务部备案。教务部在补考前一天将有关补考安排及不准参加学期正常补考的学生名单公布于布告栏。

    (3)各系(部)必须按教务部公布的日程按时组织补考。任何系或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更改补考日程。补考成绩及试卷须在补考后三天内报送教务部,由教务部统一审核后正式向学生公布补考后不及格学生名单及留级生名单。

    (4)学期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或经批准后作缓考处理的学生,可参加开学初的学期正常补考。

    (5)凡学期正常补考不及格的课程或因缺考 、舞弊但有悔改表现的可参加毕业前的补考。

    (6)凡补考两次均不及格或毕业时仍有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可参加结业后一年内安排的补考。

    (7)实习不及格或经准假未参加实习者,应在学习年限内安排在假期补回,如条件不许可,可在参加工作后一年内由学院委托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合格后报教务部分别对原实习不及格者按“补考”成绩登记;对曾准假未参加实习者按实习成绩登记。

    (8)补考所需一切费用由学生本人自理。

    (9)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学期正常补考:

    1)被注明“缺课”或“缺作业”得零分,补考前未经审核和批准者;

    2)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及协同舞弊者;

    以上不准参加学期正常补考的学生名单,由教务部核准后于补考前一天与补考日程安排一同公布。

    18.命题、评卷、试卷保密

    (1)试卷命题规定

    1)考试命题原则上要求做到教考分离,专门课也应做到教考分离。凡因特殊情况不能实行教考分离的科目应提前二周报教务部批准。

    2)考试内容的范围,原则上是该课程本学期的全部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试题要尽量避免死记硬背的内容,重点考核学生理解、运用知识的能力。

    3)试题结构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广,应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考试命题应做到:基本题、水平题、难度题的比例基本保持为6:3:1,并做到客观题(如判断题、填空题、选择题等正确答案只有一个的题目)与主观题(如计算题、问答题、论述题等)有机结合,避免出怪题、难题。

    4)根据命题要求,要求各命题老师出份量相当、难度相同、题目各异的A、B卷,并附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交系(部)统一审定。各课程的考试卷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抽中的为正考卷(A卷),另一份为补考卷(B卷)。试卷的格式见附件6-2。

    5)试题由各系、部、教研室统一审核。试题必须经过试做。试题的份量以考试时间100分钟为适量。未经教务部批准,不得延长考试时间。

    (2)试卷保密管理

    试卷的管理工作原则上由各系(部)负责。

    1)必须加强试题的保密工作。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等接触试题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露试题内容,违者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2)教考分离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回避试题。在出题、审题、试卷的送印、装订、保管等过程中,应由专人负责。

    3)各系部应做好试卷的登记审查工作。试卷在印刷前须填写试卷印刷审查表(附表6-3), 由各系(部)主管教学的领导签字后方可印刷。试卷在送印过程中,由各课程管理系安排专人负责监印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4)打印、印刷过程中用过的、与试题有关的废纸、蜡纸等要及时销毁。

    19.监考

    (1)考试实行二级监考,各系(部)负责人任主监考,其职责是检查学生考试情况和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各系(部)应认真做好监考工作,认真安排考场和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安排责任心强的各系教师担任。每考场必须安排两名教师监考。

    (3)监考员必须明确监考员职责,了解监考须知、考生须知、考生违纪处理规定及有关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的内容以及所监考的试室。

    (4)在考试前10分钟,两名监考员一齐到班级所在管理系领取试卷,直接进入试室。

    (5)进入试室后,检查考生桌面。考试时,除考试需用的笔、橡皮、尺子等必要的文具用品外,试桌上不得放置其它物品。考试时如需使用计算器,必须每人一台,不得转借。

    (6)考试前5分钟当众拆封试卷,检查份数,按规定发放并提醒考生查对试卷页数是否正确及有无空白页、缺页。

    (7)考试开始后,监考员应检查考生是否按规定座位就座。

    (8)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考试时不回答考生有关考试内容的任何问题。

    (9)监考员发现考生违反考场规则或舞弊时,应及时进行处理,报告主管领导,直至终止其考试。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附表6-4)中填写考生违纪情况。

    (10)监考员在监考时要认真、负责,监考过程中不准吸烟、阅读书报、批改试卷和谈笑、聊天、听音乐,不能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11)监考员在监考期间不得离开试室。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要离开试室时,必须有人接替才能离开。

    (12)巡考教师须于考试前到达考场,并在考试开始后到各有关试室巡视考试情况。期间还应经常巡查,以便于及时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巡考教师在考试期间一律不准离开教学楼,不巡查时应在办公室。

    (13)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应按不同科目回收试卷,并清点无误后,交监考班级所在管理系。

    20.缓考规定

    为加强学生学业成绩管理,要求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如有特殊情况需缓考的,学生本人必须于考试前一周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缓考申请表(附表6-5),办理有关缓考手续,上报教务部审核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作缓考处理,否则按缺考论处。期末作缓考处理的学生的考试于下一学期开学前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科目的补考只能在毕业前的最后一学期进行。

    对体育课的缓考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确因患有不能参加体育运动的疾病且附有市级或以上医院的证明者,由本人提出体育课的缓考申请(一次只能申请一个学期),经各系、教务部批准后体育课可作缓考处理。病愈后,缓考课程必须于毕业前补考完毕,并由任课教师将成绩上报教务部。缓考成绩可按正常考试成绩参加总评成绩计算。因病残等身体特殊原因不宜参加正常公共体育课学习的学生,经医生证明,系主任批准,可参加公共保健课学习,不能免修。

    21.学生缺考、缺课处理规定

    (1)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实训、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2)学生应按时参加平时测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免某次测验的,应预先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部并获批准后方可。否则一律按缺考论处,该次测验成绩以零分计。

    (3)凡期末考试无故缺考的,缺考课程的期末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前的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4)下一学期开学前的补考必须按时参加,否则一律按缺补考论处,缺补考课程的补考成绩以零分计。

    (5)凡一学期内,学生欠交某课程规定作业三分之一者(以次数计,包括实验实训报告),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程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缺作业”字样。在规定补考时间前补齐作业,经任课教师核实,报教务部批准后方可补考。

    (6)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7)各任课教师和系部主管领导应在每门课考试前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

    五、成绩管理及升留级

    22.学生考试或考查有不及格课程,按下列规定处理:

    (1)除最后一学期外,其余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前进行第一次补考,经第一次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但尚未达到留降级门数者,准以升级,不及格课程允许在毕业前再给一次补考机会,再补考的课程由教务部安排在下年级相应课程的考试或补考时间进行,不得单独命题补考。

    (2)在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只在该学期末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但毕业综合训练或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在校期间不再安排补作。

    (3)按上述规定处理后,仍有补考不及格课程,但又未达到留降级规定者,在校期间一律不再安排补考,应作结业处理。

    23.升留级

    教务部根据学生学年(学期)成绩向学院有关部门提供学生升、留级、退学及随班试读名单。因学业成绩而作随班试读、留级、退学处理的学生名单,每学期开学初经教务部核准、学院领导审批后公布。提供名单的依据按以下规定:

    (1)凡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

    (2)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即将毕业前的第二次补考提前)。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达三门者,应予留级(跨学期课程以学年平均计)。

    (3)经过第一次补考(一年级跟班试读生经过第一学年末再补考),一学年或一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或降级。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4)实行学分制时,学生在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达到计划学年学分总数三分之一者,应编入下一年级。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前面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

    (5)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6)凡达到留、降级条件的学生必须留、降到相应的年级进行正常学习,严禁将留、降级学生,待其补考不及格的课程重修及格后,又升跳到原年级。

    (7)凡期末考试或补考舞弊及协同舞弊者,作随班试读一学期处理。

    六、核定和办理休学与复学

    24.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25.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26.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27.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所在系申请复学。经教务部审批后方可作复学处理、备案。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七、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非处分性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28.一学期有三门以上课程经补考不及格者;

    29.各学期经第一次补考后累计仍有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30.实行学分制时,在一学年中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达到教学计划学年学分总数二分之一者;

    31.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八、关于肄业与结业

    32.学生没有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所学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33.学生学习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经过第二次补考(规定为一次补考的,经过一次补考),仍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毕业实习(论文)或毕业综合训练经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3)最后毕业学期考核课程经第一次补考不及格但尚未达到留级门数者;

    (4)公共体育课不及格,经重修或限期补考不及格者;

    (5)受过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尚无显著悔改表现者,或尽管没有受过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但长期以来思想品德表现差、师生反映强烈者。

    九、毕业

    34.对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核合格的学生,由教务部提出名单,报院长审批,准予毕业,学院按规定手续发给毕业证书。

    35.因属第33条第一至四款而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补考(补作)一次(学院适当收取考务费),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因第33条第五款而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一年后也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的确表明具有显著进步才能换发。在上述所换发的毕业证书上应注明换发日期,其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计起。经补考(补作)仍有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补作),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36.严禁给无学籍的学生发给毕业证书、结业证书。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在校学生的纪律管理,创建优良校风、学风,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教生。

    二、学生考勤范围包括早操、上课(含劳动课)、晚修(周五、周六除外)及学院安排的政治学习、集体活动。

    三、考勤计算办法

    (一)缺勤一节课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二)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六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三)政治学习、集体活动缺勤一次按旷课两学时计算。

    (四)早操、升国旗缺勤一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四、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或规定的活动须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五、学生请假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请假手续。学生请假须写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天以内由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二天以内由各系主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各系作出书面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审批,请假超过学院规定的天数应办理休学手续。学生请假均由学院学生工作部受理,并通知学生所在班级进行登记。

    (二)续假手续。因故需申请续假者应按本条(一)款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三)销假手续。学生请假期满应按时到批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课论处 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勤者;

    (二)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申请续假未被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七、具体考勤工作

    (一)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本系各班级考勤工作。

    (二)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每月都必须对上月份各项考勤进行统计,并及时向学生公布,同时做好考勤存档工作。

    (三)学生工作部负责检查、督促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的学生考勤工作。

    九、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

    为了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综合素质的提高,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四有”新人,对学生的在校表现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力求科学、准确地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具有本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均有参加综合测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实行综合测评的目的是逐步实现对学生评估的科学化,对学生管理的规范化。综合测评应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综合测评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品德行为表现、学习表现和文体表现。综合测评成绩由三个方面的表现分累计构成,其中品德行为占25%,学习表现占60%,文体表现占15%,满分为100分。计算公式为:综合测评成绩=品德行为表现×25%十学习表现×60%十文体表现×15%。

    第四条各班级按学生的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排定名次,各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之和为综合测评总分,毕业班按总分排定名次。

    第五条学生综合测评经审核确定后,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条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和名次直接与评优、奖学金和就业推荐挂钩。

    第二章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第七条品德行为表现测评分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品德行为表现分=基本分十附加分一扣分

    第八条品德行为表现基本分满分为70分,从4个方面进行测评。

    (一)政治表现

    l.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6分、5分、4分、3分);

    2.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6分、5分、4分、3分);

    3.政治上进心强,主动靠拢党组织(6分、5分、4分、3分);

    4.明辨是非,对不良现象不附和,并敢于进行批评纠正(6分、5分、4分、3分)。

    (二)道德修养

    1.讲文明礼貌,举止文雅,仪表端庄,有良好的生活作风和习惯,不抽烟、不酗酒(6分、5分、4分、3分);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6分、5分、4分、3分);

    3.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注意勤俭节约(6分、5分、4分、3分);

    (三)学习态度

    1.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6分、5分、4分、3分);

    2.珍惜学习时间,学习专心、勤奋、虚心(6分、5分、4分、3分);

    3.上课认真,依时完成作业,无抄袭作业等不良行为(6分、5分、4分、3分);

    (四)组织纪律

    1.认真遵守国家的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6分、5分、4分、3分);

    2.服从组织和集体的管理,自觉执行学院和集体所作出的决议和规定(6分、5分、4分、3分);

    3.积极参加各项公益劳动,认真做好教室和宿舍卫生轮值工作(6分、5分、4分、3分);

    第九条品德行为表现附加分,附加分最高分为30分。包括7项内容。计算公式为:

    品德行为表现附加分=

    本人原始附加分

    ×30

    班最高原始附加分

    1.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为集体服务,热心公益活动,学雷锋活动及其他义务劳动表现突出者,每学期加2分。

    2.受系、校、市(省)通报表彰者,每次加1—3分。

    3.参加义务献血加2分,无偿献血加4分。

    4.院、系学生干部按其表现分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级分别加8分、6分、3分、0分。

    5.班级学生干部按其表现分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级分别加分为6分、4分、2分、0分。

    6.凡在系、院墙报、院报、院刊、团刊以上发表者(非学术性),每篇分别加0、5分、1分。

    7.各社团的组织者和策划者每学期每项加2分,各社团成员每学期每项加1分。

    第十条品德行为表现的扣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50分:受记过处分者扣30分:受严重警告者扣20分:受警告处分者扣10分:受院、系通报批评者扣5分。

    2.凡在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的公益劳动和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中,不遵守纪律或事前未向系请假而缺席者或值日未履行职责者,每次扣2分。

    3.对在宿舍区、教学区起哄、搞恶作剧,扰乱公共秩序者,每次扣10分。

    4.对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顶撞、谩骂管理人员者,每次扣10分。

    第三章学习表现测评

    第十一条学习表现分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计算公式为:学习表现分=基本分十附加分一扣分。

    第十二条学期总评成绩采取百分制的原则按实际分计算,考查成绩的原则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5分、85分、75分、65分、50分计,实行学分制的班级按学分制计算方法测评。具体如下: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绩点数分。

    2.一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年全部学分绩点之和十所修课程的总学分。

    3.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按下列标准折算为百分制的成绩即为学习成绩:

    90—100分折合为4.0一5、0绩点,优折合为4.5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优折合为3.5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优折合为2.5绩点;

    60一69分折合为1.0一l.9绩点,及格折合为l.5绩点。

    考试不及格,补考或重修后通过的课程,按实际成绩记分,并给予学分,但其绩点均为“0”。

    第十三条实行学分制的班级按以下公式计算测评成绩:

    一学期成绩平均分=该学期全部学科成绩之和/所修学科总数。

    第十四条学习表现附加分,最高分为10分。

    学习表现附加分=

    本人原始附加分

    ×10

    班最高原始附加分

    l.凡参加与学习有关的院、系竞赛及其他学术活动者,每项加1分,获得前三名者或前三等奖者,系级另加l—3分,院级另加3—5分,市(省)级另加8—10分。

    2.英语三级达标者加2分,英语四级达标者加4分。通过计算机二级考试者加2分(计算机专业除外)。

    3.凡参加选修课程学习,成绩及格者,每门课程加1分。

    第十五条学习表现扣分

    1.凡考试作弊者,除在品德表现测评中扣分外,另在本项测评中扣10分:

    2.旷课每节扣2分,迟到或早退每次扣1分。

    3.不交作业者,每次扣1分。

    第四章文体表现

    第十六条文体表现分满分为l00分,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个部分构成,计算公式为:

    文体表现分=基本分十附加分一扣分

    第十七条体育课成绩满分为70分,按体育课考核成绩的70%计算,无体育课的学期或经批准免修体育测试的统一按50%计算。

    第十八条文体表现附加分,最高分为30分。

    文体表现附加分=

    本人原始附加分

    ×30

    班最高原始附加分

    l.凡参加系、院、市(省)级文体活动的运动员、裁判员和参演员,每次每项系级加1分,院级加2分,市(省)级加4分,获前三名系级另加1—3分,院级另加2—4分,市(省)级另加6—8分。

    2.学院文艺队或运动队成员,凡能坚持参加训练者,每学期加4分。

    第十七条文体表现扣分包括以下内容:

    1.对院、系要求参加的文体活动而不参加训练者,每次扣2分。

    2.体育锻炼不达标者扣15分。

    3.违反有关竞赛纪律者扣10分。

    第五章测评程序与测评组织

    第十九条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每位学生必须按测评三大内容写出一学年的书面总结,并实事求是地在测评记分表上进行自评,然后交测评小组审议。

    第二十条每个教学班成立测评小组,该组成员年级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及民主推荐的四名学生代表组成,班测评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核实学生的自评分数,给予更正或补充,审议后交系综合测评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各系由学生科长、年级主任(政治辅导员)、团总支书记及各系学生会主席组成测评小组,负责全面审核各班测评结果,并向学生公布,学生可在三天内提出质疑,如属实,给予更正,然后向学生公布测评最后结果,并报学生工作部。

    第二十二条学院设综合测评领导小组,主要由分管院领导、学生工作部和各系领导组成,主要负责全院的综合测评领导、组织、检查和督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和《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使用。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

    附加分和扣分项目一览表:

    项目

    附加分项

    自评

    系评

    扣分项

    自评

    系评

    1.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为集体服务,热心公益活动,学雷锋活动及其他义务劳动表现突出者,每学期加2分。

    2.受系、院、市(省)通报表彰者,每次加1--3分。

    3.参加义务献血加2分,无偿献血加4分。

    4.院、系学生干部按其表现分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级分别加8分、6分、3分、0分。

    5.班级学生干部按其表现分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级分别加分为6分、4分、2分、0分。

    6.凡在系、院墙报、院报、院刊、团刊以上发表者(非学术性),每篇分别加0.5分、1分。

    1.留校察看处分者扣50分;受记过处分者扣30分;受严重警告者扣20分;受警告处分者扣10分;受院、系通报批评者扣5分。

    2.在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的公益劳动和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中,不遵守纪律或事前未向系请假而缺席者或值日未履行职责者,每次扣2分。

    3.对在宿舍区、教学区起哄、搞恶作剧,扰乱公共秩序井然11秩序秩序者,每次扣10分。

    7.各社团的组织者和策划者每学期每项加2分,各社团成员每学期每项加1分。

    4.对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顶撞、谩骂管理人员者,每次扣10分。

    1.参加与学习有关的院、系竞赛及其他学术活动者,每项加1分,获得前三名者或前三等奖者,系级另加1-3分,院级另加3-5分,市(省)级另加8-10分。

    2.英语三级达标者加2分,英语四级达标者加4分。通过计算机二级考试者加2分(计算机专业除外)。

    3.参加选修课程学习,成绩及格者,每门课程加1分。

    1.不交作业者,每次扣1分。

    2.凡考试作弊者,除在品德表现测评中扣分外,另在本项测评中扣10分。

    3.旷课每节扣2分,迟到或早退每次扣1分。

    1.参加系、院、市(省)级文体活动的运动员、裁判员和参演员,每次每项系级加1分,院级加2分,市(省)级加4分,获前三名系级另加1-3分,院级另加2-4分,市(省)级另加6-8分。

    2.院文艺队或运动队成员,凡能坚持参加训练者,每学期加4分

    1.对院、系要求参加的文体活动而不参加训练者,每次扣2分。

    2.体育锻炼不达标者扣15分。

    3.违反有关竞赛纪律者扣10分。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规定

    为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发奋成才,成为跨世纪的合格接班人,本着奖励进步和对学院发展做贡献的原则,根据《海南省普通高等院校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规定。

    一、学生奖学金设置种类

    学生奖学金设置为“三好学生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两种,主要奖励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

    二、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比例、获奖条件及奖金:

    1.“三好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评选范围包括全学年在校学习的学生,受奖率为该班级人数的前20%,其中一等奖为3%、二等奖为7%、三等奖为10%,采用四舍五入的办法计算。“三好学生”学年奖学金额分别为2000元、1000元、600元。

    2.“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评选范围包括全学年在校学习的学生会、团总支、各班班委和团委干部,评选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2%。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时间在下学年初,由学生工作部根据教务管理部及各系提供的综合意见平衡调剂,奖励金额为每人1000元。

    3.“三好学生奖学金”的评选,40以下(不含40人)的班级限定一等奖一人,40人以上的班级一等奖可允许评2人。

    4.凡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含警告处分),不得参加当年“三好学生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的评选。

    三、审批程序

    1.各班主任组织本班同学、班干部和团干部根据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评比,评定后系领导审核,交学生工作部汇总后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2.各系、班一定要将受奖人数控制在要求的总比例以内,各等级不得超出比例。若未获所评等级的奖学金,则自动获得下一等级的奖学金。

    3.若出现评选条件相同或者接近的情况,学院将根据《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奖励实施条例》综合考察学生的个人获奖情况及整体表现,参照《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的标准最终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四、具体评选标准见《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奖励实施条例》。

    五、未尽事宜,解释权在院学生工作部。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奖励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造就适应社会主义民航事业发展需要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发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典范教育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项设置:

    1.学生先进集体

    先进班级、先进团支部、文明宿舍

    2.学生先进个人

    优秀学生会干部(学院学生会成员、专业系学生分会成员)、优秀团干(学院团委委员、团总支委员、团支部委员)、优秀班干、优秀团员、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

    第三条我院在校全日制学生和学生集体,只要符合评选条件者均可参加各级各类先进的评选。

    在评选年度(或学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当选资格:

    1.受系以上通报批评;

    2.综合测评单项成绩有一项以上不合格;

    3.党、团、行政处分。

    第二章先进个人

    第四条三好学生条件

    1.思想好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生守则。

    (2)要求上进,关心集体,爱护公物。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他人,助人为乐。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

    (5)遵守国家法律、法令,遵守校纪校规。

    (6)思想品德考核评定为优秀等级。

    2.学习好

    (1)学期总评成绩每门均在85分以上(含85分),班委、团支委80分以上(含80分),或每门单科学期总评成绩在班上均属前三名(仅限一门课程达不到85分或80分)。

    (2)积极参加专业实习,遵守劳动纪律及操作规程,有良好的实习操作技能。实习考试成绩在85分以上(含85分),或实习考试总分属班上前三名。(仅限一门课程达不到85分或80分)。

    (3)遵守课堂纪律,无迟到、早退、旷课现象。事假不超过一天,病假不超过四天。

    3.身体好

    (1)认真上好体育课,服从体育老师的教导,爱护体育器材。

    (2)积极参加早操、课间操和文体活动。

    (3)积极参加卫生劳动。

    (4)体育考试成绩达80分以上(含80分)。

    第五条 优秀共青团员

    1.能积极履行团章所规定的共青团员的六项义务,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风尚和法律观念,学期思想品德考核评定为优秀等级。

    2.能积极参加团组织生活和各项活动,在青年中起到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3.热爱专业,树立为民航事业而奋斗的理想,努力学好文化知识,学期总评成绩每门达85分以上(含85分),或总评成绩在班级前五名,(学科成绩没有不及格)。

    4.本学期内没有受到任何处分。

    第三章先进集体

    第六条示范班级

    1.班、团干部能以身作则,感召力强,班集体富有凝聚力。

    2.在学院各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能出色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3.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有帮教小组及相应的帮教措施,全班同学各科期末总评成绩均达及格以上,无作弊现象。

    4.有遵纪守法、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一学期全班同学无一人次受到处分,学期思想品德考核评定均达及格以上。

    5.在院级文明宿舍评比中班级文明宿舍占一半以上。

    第七条先进团支部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集体,无损害集体荣誉的人和事。

    2.遵纪守法,遵守学院纪律和规章制度,积极履行团章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无受纪律处分的团员。

    3.领导班子号召力较强,班子配齐配好、按时换届,思想作风过硬,凝聚力、向心力显著。

    4.能结合青年大学生的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形成特色,创出经验。

    5.定期召开团支部会议,组织开展团的活动,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效果。

    6.能够配合上级团委、团总支及有关部门组织各种活动,在活动中表现突出。

    第八条文明宿舍条件

    1.有舍长管理室内一切事务,督促本室成员严格遵守《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2.宿舍成员能按要求积极参加室内和所负责的卫生包干区的卫生轮值工作。

    3.宿舍成员团结友爱,有互助精神,谈吐文雅,举止大方,不做与《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相违背的任何事情。

    4.宿舍全体成员无抽烟、酗酒现象。

    5.宿舍全体成员本学期没受到任何处分。

    6.在每月的内务、卫生评比中都名列前三名。

    第四章优秀干部

    第九条优秀学生会干部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要求进步,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政治学习,学期思想品德考核为优秀等级。

    2.遵纪守法,遵守学院的纪律和规章制度,没有任何违纪行为。

    3.热爱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学期期评成绩每门达80分以上(含80分),或总评成绩在班级前五名(学科成绩没有不及格)。

    4.在学生会分管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特别是在领导综合测评工作中认真负责,工作积极,秉公办事,不弄虚作假。

    第十条优秀团干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要求进步,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政治学习,学期思想品德考核评定为优秀等级。

    2.热爱专业,树立为民航事业而奋斗的理想,学习态度端正,学期总评成绩每门达80分以上(含80分),或总评成绩在班级前五名,(学科成绩没有不及格)。

    3.对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按上级团组织的要求,根据本支部团员的实际,组织全体团员开展有益的活动和学习,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4.能组织本支部团员积极配合综合测评工作,协助班级其它干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优秀班干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学期思想品德考核评定为优秀等级。

    2.遵纪守法,遵守学院纪律和规章制度,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

    3.热爱专业,树立为民航事业而奋斗的思想,学习态度端正,学期总评成绩每门达80分以上(含80分),或总评成绩在班级前五名,(学科成绩没有不及格)。

    4.在班级分管的工作中,积极肯干,认真负责,做出了一定的成绩。

    5.积极组织同学参加综合测评,在其所管辖的范围内,综合测评成绩在专业系比较突出。

    第五章优秀毕业生

    第十二条每届毕业生评选一次,在毕业学年的六月进行。

    第十三条评选比例最高为当年毕业生总数的5%。

    第十四条各系根据条件推荐,学院批准。

    第十五条评选条件:

    1.每学年都获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2.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突出。

    3.学习成绩优秀。

    4.体育达标。

    5.积极参加社会活动,集体活动中起带头作用,关心集体、助人为乐。

    6.思想进步,积极要求入党(或是党员)。

    第十六条评为优秀毕业生者,发给荣誉证书,推荐就业在国家政策范围内,优先考虑本人志愿。

    学院对优秀毕业生的事迹进行大力表彰,并将本人材料通报用人单位。

    第六章评选与表彰

    第十七条先进集体的评选办法

    1.示范班每学年度第一学期末进行初评,第二学期末进行总评。在评比工作开展之前,由学生处下达评比通知,并协调整个评比工作,评选比例在严格掌握标准的前提下,一般控制在20%以内为宜。

    2.先进团支部的评选,在每年“五·四”之前进行,由学院团委下达评比通知,并进行组织协调工作,其比例按团委通知执行。

    3.文明宿舍评比每月进行一次。由宿管会根据平时卫生检查的成绩,进行评选。

    4.先进集体的评选程序应由下到上,在认真总结各单位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应充分发扬民主,各级组织和领导应认真把关。

    第十八条先进个人的评选办法

    1.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班干、三好学生、单项积极分子的评选,每学年度第一学期末进行初评,第二学期末进行总评,评比由学生处统一下达通知,并进行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其比例一般掌握在3%以内为宜。

    2.优秀团员、团干在每年“五·四”前进行评选,由学院团委下达评比通知,并进行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3.评比程序:先进个人的评比应由下至上,逐级评选,各级组织和领导应严格把关,不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审批程序

    凡学院级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都应由各专业系或团总支提供书面意见和材料,报学生处或学院团委汇总,由学生处召集各专业系主管学生工作的科长、学院团委委员、团总支书记召开联合会议审批。

    凡推荐到管理局或省级的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审批,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召集学生工作部、团委、各专业系、教务部领导召开联合会议,并请有关学院领导及其它有关处室参加进行审批,有关报批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团委负责,各专业系协助。

    第二十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奖励办法

    1.先进集体初评结束后不予表彰奖励,仅作为总评的参考依据。由学生工作部表学院拟定表扬通报,并下发到各专业系、各教学班,凡学年度被评为先进集体的单位,由学院颁发奖状或奖旗,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2.凡学年末评为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班干的同学,由学院授予称号,颁发证书,记入学生档案,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并有参加评选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资格。

    3.团内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按上级团委的通知精神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二○○五年九月一日开始执行。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一、学生社团是在学院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由在校学生依照法律、学院规章制度自发成立,旨在丰富学生课余文化生活,锻炼和培养社会才干,活跃学术气氛而成立的学生群众性社会团体组织,必须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二、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向学院书面提出该社团的名称、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以及负责人的书面申请,经系和学院团委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三、各学生社团实行会长负责制。

    四、学生参加社团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学生可以跨系参加各种社团活动,成为会员,但必须遵守所参加社团的章程。

    五、各社团活动经费学院原则上不予拨付,其构成主要有:会员会费,社团面向学院、社会开展有偿服务的部分收入和其他赞助资助等,作为社团日常活动的开支。社团活动经费由院团委设帐、专人管理、监督使用,除开展学院同意举办的活动外,不得挪作他用。

    六、学院鼓励学生社团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也鼓励社团组织邀请院外的专家、学者或与航空航天有关的领导来院进行政治及学术活动的交流。上述交流活动必须以社团名义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团委及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

    七、学生社团或个人创办面向本院内发行的刊物,必须经学院批准并接收学院指定的职能部门指导。学院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八、学生社团或个人建立跨学院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学院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和海南省教育厅批准。

    九、学院批准成立的社团,每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需到院团委办理注册手续。

    十、若学生社团三个月内未开展任何活动,院团委有权解散该社团组织。

    十一、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十二、本办法解释权在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团委。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根据共青团中央、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育部的要求,为加强我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管理,引导学生深入了解国情、省情、民情,更好地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大学生的健康成长,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由院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院团委具体负责实施。

    二、假期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占1学分。

    三、学生在校期间最少应参加一次假期社会实践活动,不少于7天。

    四、社会实践团队或不随团的个人,都必须在学院指派或自由选择的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五、每次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学生应提交《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和活动成果报告。各系由系领导和指导教师组成考评小组,对学生社会实践成果报告按优、良、及格、不及格考评成绩。社会实践活动课程成绩按“合格”、“不合格”两级登载并由考评小组长签字,交教务部门,社会实践活动成绩合格者每次获得0.5学分。

    六、每年9月份,各系向院团委推荐上一学年度的优秀社会实践活动成果(约占本系成果总数的5%),报送本单位假期社会实践活动总结、先进团队(或积极分子)名单及材料。

    七、院社会实践领导小组按各系推荐的优秀社会实践活动成果总数的30%评出院级一、二、三等奖,同时对假期社会实践活动优秀团队、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各系团组织必须将本系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九、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成果报告,弄虚作假、偷窃抄袭者,取消该课程成绩,并按照学院相关归档予以处分。

    十、假期社会活动课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十一、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组织、学生干部工作条例

    团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条团支部干部工作职责

    1.团支部书记职责

    (1)传达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决议和指示精神,并根据要求做好工作。

    (2)做好全年工作计划,并根据计划,组织好检查、督促、落实工作。

    (3)掌握团员、青年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做好思想工作,树立典型,帮助后进。

    (4)及时和其他支委商量工作,通报情况,督促和帮助各支部委员做好分管的工作,定期向支部大会报告工作。

    (5)带领支部努力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各项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6)及时研究和处理支部的各项工作和问题,并向学院团委、团总支、年级主任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2.组织委员职责

    (1)做好团员、青年的思想工作。

    (2)组织青年、团员学习团的基本知识,教育团员增强组织纪律观念。

    (3)做好青年的培养发展工作,做到发展工作有计划,把好发展工作质量关。

    (4)负责团员管理统计、收缴团费,接转组织关系工作。

    (5)注意掌握好团员的先进事迹和团员遵守纪律的情况,负责做好团员奖励、处分的工作,并做好登记。

    (6)熟悉发展团员的程序、手续,组织好发展团员的支部大会。

    (7)协助支部书记组织支部活动,督促和指导过好组织生活。

    3.宣传委员职责

    (1)组织青年、团员学习党的路线、政策及政治理论和时事政治。

    (2)根据形势和要求,做好宣传鼓动工作。

    (3)组织板报、墙报出版和布置,收集稿件工作。

    (4)开展各种生动活泼的思想教育活动。

    4.文体委员职责

    (1)发动组织全体青年、团员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

    (2)搞好经常性的业余文化娱乐活动。

    (3)组织节假日的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

    学生会工作条例

    第二条学生会工作总则

    学生会是全院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群众性组织,它的中心任务是在上级学联、学院党组织和学院行政的领导下,在团委的具体指导下,团结全体同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和开展全院学生的学习、科技、公益劳动等各种活动,培养学生成为创造型、开拓型、复合型人才,同时反映学生的意愿,维护学生的正当利益和要求,全院学生必须自觉接受学生会的领导和督促检查,积极支持学生会的工作。

    第三条学生会干部职责

    1.学生会主席:

    (1)主持学生会的全面工作,负责向学院团委及有关部门请示汇报工作,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2)负责召开学生会全体委员会议,系学生分会会议,班长会议等,并向会议报告工作,听取学生、班组的建议和要求。

    (3)负责制定学生会学期工作计划,检查和督促各部门的工作,考核学生会委员工作情况。

    2.学生会副主席:

    (1)协助主席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向主席反映情况。

    (2)参与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提出修改建议。

    (3)完成主席交办的各项任务,主席不在时,代理主席职务。

    3.各部部长:

    (1)负责主持本部的日常工作,召集本部委员、各系学生分会委员的工作会议。

    (2)负责向上级汇报情况,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制定本部的学期工作计划,写出本部的学期工作总结。

    (3)检查督促本部委员的工作、系学生分会委员和班级工作。

    4.各部副部长:

    (1)协助部长主持本部的日常工作,协助召开本部委员会议、系学生分会委员和班级委员会议。

    (2)参与制定本部计划、报告工作,完成部长交办的其他工作,部长不在时代理部长开展工作。

    5.各部委员:

    各部委员系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执行各项工作和任务,并有责任参加会议,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四条学生会各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1. 秘书部:

    (1)负责征集、汇编、起草文件,协助各部门管理好重要文件;

    (2)定时组织学生会例会和专题会议的准备、通知、记录及会议精神传达;

    (3)负责传达学生会主席团的决议,协调、监督各部门工作;

    (4)处理学生会日常事务,管理学生会物品。

    2.劳动卫生部:

    (1)具体负责学生宿舍卫生、教室卫生、环境卫生,及时检查卫生情况。

    (2)组织每半月一次的清洁卫生并做好检查评比。

    (3)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开展劳动卫生竞赛,组织义务劳动,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观念。

    3.学习部:

    (1)负责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教学制度,全面了解和掌握全院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思想动向,及时向教务管理部及有关部门汇报。

    (2)定期召开系学生分会学习部委员和各班学习委员会议,检查工作,交流经验,表扬先进,鞭策后进同学。

    (3)负责组织学习成果展览和学习竞赛活动。

    (4)密切配合学院广播站和报社,利用广播和报刊宣传科学的学习方法和典型的学习经验。

    (5)负责组织竞赛,举办知识讲座,关心和指导同学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组织帮教小组活动。

    (6)经常和教务处取得联系,反映同学们对教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4.文化体育部:

    (1)负责组织全校性文艺汇演及艺术节的文娱活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

    (2)协助体育教研室组织好各项体育比赛,开展好群众性体育活动。

    (3)负责组织文艺体育活动,并召集文体委员会议,布置工作,检查评比。

    (4)适时地自行组织一些小型体育比赛。

    (5)负责检查全校各班早操和课间操工作。

    5.宣传部:

    (1)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宣传四项基本原则,宣传爱国主义,加强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加强“四有”教育。

    (2)定期组织出版学院黑板报,及时报道校园文化生活,表扬好人好事,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指导、检查班级黑板报。

    (3)协同学院广播站做好广播宣传工作,提供广播稿宣传材料。

    (4)配合学院学生会各有关部门开展好文娱体育及其他方面的宣传鼓动工作。

    (5)配合团委做好宣传工作,宣传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事迹和经验。

    (6)协助院团委办好院刊,促进同学间的思想交流。

    6.生活部:

    (1)负责学生的生活、纪律管理,配合学院后勤部门解决同学们的生活难题。

    (2)协助膳食部门开展工作,有计划地了解食堂工作情况,经常征求学生对膳食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并对食堂提出合理建议。

    (3)协助学生处做好假期的车(船)票预定和发放工作。

    6.纪律部:

    (1)负责协助学院行政和学生管理部门督促检查学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校园正常、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2)负责全校学生升旗的考勤工作;检查维护全院学生公寓晚自修期间秩序。

    (3)维护校各大型活动的场内秩序和安全,配合院保卫部门抓好校内治安工作。

    (4)经常向同学进行安全教育,随时提高警惕,做好护校工作,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反映,防止突发事件发生。

    学生会例会制度:

    学生会各部设有工作日记,各部应认真填写,以便在例会上汇报工作。

    班委会工作条例

    第五条班委会工作总则

    1.班委会是全班同学学习和生活的组织领导者,是学生自己管理自己的群众组织,它在系学生科长和年级主任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班级各项事务性工作,并经常和学院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反映同学们的学习、生活、工作情况和要求,解决班级出现的各种问题。

    2.班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班委会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具体执行学院工作计划和班级工作计划。

    3.班委会成员在新生入学时由年级主任临时指定,期中考试后由全班学生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改选工作由各系统一布置,每届班委会建立与改选须经专业系审批,报学生处备案。

    4.班委会由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体育委员、劳动委员组成。

    5.班委会成员由思想进步、学习成绩好、团结同学、身体健康、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工作勤恳、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能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乐于奉献、愿意为同学服务的学生担任。考虑学生负担问题,一般不兼职。

    第六条班委会工作范围

    1.配合团支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2.督促同学遵守纪律,执行学院制度,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3.负责领导检查总结班级工作,定期召开班委会,研究解决班级出现的各种问题。

    4.经常向年级主任汇报工作,自觉接受年级主任的领导。

    5.组织同学参加各种有利于学习的活动,并检查学习情况和效果,配合年级主任和任课教师制订措施,提高广大同学的学习质量。

    6.组织同学参加文体活动,关心同学课余生活,安排好宿舍生活,搞好安全工作。

    7.负责本班教室、宿舍、公共包干区卫生,保持整齐清洁。

    8.组织同学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9.积极配合学生会各部工作。

    第七条班委会委员职责

    1.班长职责:

    (1)在年级主任或班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掌握班级全面情况,做到关心每个同学的思想、学习和生活,领导全体委员开展工作。

    (2)负责起草班委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3)负责召开班委会和班会,经常检查各委员的工作,总结经验,改进方法。

    (4)执行学院制度,检查学生纪律,统计学生出勤率。

    (5)代表班级在院内联系有关的事宜。

    2.副班长职责:

    (1)负责班级贯彻执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当好班长的助手。

    (2)负责班级的考勤工作。

    (3)组织安排检查值日生每天的卫生工作和学院统一安排的清洁卫生,领导班级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4)负责组织各项集体活动和检查集会纪律。

    (5)班长不在时,代理班长处理本班事务。

    3.学习委员职责:

    (1)负责了解和掌握本班同学的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经常向任课教师、教务管理部反映同学的学习情况、意见、建议和要求。

    (3)有计划地落实提高学习质量的措施,组织好学习经验交流和“一帮一”等活动。

    (4)负责取送作业、教具,并负责办理借用各种教学设备。

    (5)负责组织好晚自习。

    (6)协助年级主任或任课老师搞好学术讲座,学习经验交流等活动。

    (7)统计本班学习成绩。

    4.生活委员职责:

    (1)为本班同学发奖学金等生活用款、用品。

    (2)协助副班长搞好宿舍、教室、环境卫生区的清洁卫生。

    (3)及时向年级主任、学生会生活部、食堂管理员反映学生对膳食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4)协助班主任管理好班费,做好本班同学寒暑假车(船)票的预订和发放工作。

    5.体育委员职责:

    (1)了解和研究本班的体育活动情况,根据班级实际,制定本班的锻炼和课外体育活动计划。

    (2)组织参加学院举行的各种球类比赛、田径比赛和其它体育比赛。

    (3)负责组织本班同学做好早操、课间操,协助老师上好体育课。

    (4)经常向班主任、体育教师和学生会体育部汇报工作,反映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籍的学生违反院纪院规(以下简称违纪)情节严重,应受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生违纪,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违纪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一)事后及时、主动、实事求是地向有关部门或者受侵害方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受侵害方谅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防止损害结果扩大的;

    (二)事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供重要证据、线索,有助于及时、准确地查清事实的;

    (三)情节较轻尚未造成较大后果的;

    (四)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的。

    第五条 违纪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阻止证人作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抗拒调查,或者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受处分后又违纪的;

    (四)酗酒后违纪的;

    (五)侮辱、辱骂、诽谤、威胁或殴打教职员工的;

    (六)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

    第六条 对于违纪者,应当附加适用以下处罚:

    (一)取消其受处分后一年内的评优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取消其察看期间及期满后一年内的评优资格;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达二次,或者受记过以下处分达三次者,以德育不及格论处,只发给结业证书;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而未被解除者,不能发给毕业证书。

    (四)损害公私财物、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责令责任方赔偿或者相互赔偿损失(包括医药费及其他费用)。

    以上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章违纪与处分

    第七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认错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根据情节、性质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书写、印制、张贴、散发宣传品或通过互联网制作传播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者,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生社团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教室、图书馆、生活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参与起哄、或高声喧叫,或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带头肇事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起哄过程中燃烧烟花、鞭炮、杂物,或往楼下扔、砸东西,致使起哄现象扩大或延续者,除责成赔偿损失以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损坏学生宿舍的家具、设施或设备,除责成赔偿损失外,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私自拉电线、违章使用电器和液化气瓶以及其他明火等而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人员伤害者,除责成责任人进行赔偿以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打牌、下棋、奏乐器或利用电信、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工具和手段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被多次投诉、积怨甚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被盗或导致缴纳水电费纠纷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与异性同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加重处罚,直至开除学籍。

    (八)在宿舍喝酒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未经批准,经常擅入异性宿舍,影响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晚上关宿舍大门以后,经常迟归、影响他人休息者,或迟归时谎报假名、假院系与年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一学期内四次以上晚归或不按规定作息时间熄灯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未经批准,在校内外租借房屋居住,或擅自调整床位,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在校园打麻将、骨牌,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分;以麻将、骨牌或其他赌具进行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干扰、阻碍教职员工或学生干部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私刻公章或他人印章,或者涂改、伪造、冒用或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生证、图书阅览证、有价证券及其他证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制作或传播、藏匿,观看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黄色信息或淫秽物品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到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寻衅滋事、打架头殴者,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伤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唆使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伤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打架致他人伤者,要承担医疗费、营养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责成赔偿之外,视其情节分别作出如下处分:

    (一)偷窃、骗取、挪用、贪污、藏匿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获取公私财物,数额或价值小、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或价值较大,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数额或价值大,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使用作案工具进行撬窃,虽未窃得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为他人实施偷窃、勒索、抢劫等违法行为提供信息、方便或协助,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或价值小、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或价值较大,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数额或价值大,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拾获他人遗忘物,经教育拒不归还,视情节、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作案两次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剽窃、盗用他人的文章或研究成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妨害校园安全或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非法持有或贩卖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爆、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制造、销售、储存、携带、运输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刀具管制规定,制造、贩买、储存、携带国家禁止使用刀具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或现代通讯工具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学习其间参加各学期的期中、期末考试(考查)、国家或省级统考,首次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考试作弊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再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旷课者(擅自离校或未按时返校报到注册,一天按旷课六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一学期内累计达14学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达1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34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分别按个人所起作用依照本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本规定 第十八条的,按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进行处理。无法分清个人所得数额的,对主要责任者可按共同所得的总额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纪者同时或者先后违反本规定的,合并处理时,应选择其中一个较重的处分,并以此为基础,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作为合并执行的处分。该处分以开除学籍为限。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没有规定的违纪行为,确须给予处分的,经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可以比照本规定相近的条款或依具体情况给予处分。

    第三章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由有关部门或各系及时用书面形式汇报情况和提出处理意见,送交院学生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院学生管理部门自收到学生违纪材料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本规定有关规定可直接做出处分决定的,由院学生工作部做出处理决定,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对情况复杂,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违纪事件,由院学生工作部做出处理意见报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自生效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受处分人,受处分人收到处分书面通知后若对该处分不服,可于该处分生效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院学生工作部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复议决定。

    第三十条 在违纪事件中有受侵害人的,处分决定也应通知受侵害人,受侵害人有权接受或提出异议。具体参照前条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考试作弊者给予处分,适用我院学生考试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应受司法机关处理的,由学院保卫部门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院学生工作部还根据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处分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自生效之日起5日内由校学生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所在系,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通知受处分人,并在院内公告。

    第三十四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或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贡献或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再有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作出鉴定后,报学校作出是否按期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毕业班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不能正常毕业。由学校委托用人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负责教育、考察,待察看期满,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鉴定,经学校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后,方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生效后7天内办理离校手续(不服处分决定且能书面及时提请复议者除外)。无理拖延、逾期不离校者,学生宿舍(或公寓)管理部门和保卫处可采取强制措施,令其离校。

    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入学前是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其户口退回原单位;其他的退回家庭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第三十六条 处分不得撤销,处分材料一律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至少学满一年),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

    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以下”、“不满”不含本数,所称“院学生管理部门”指学生工作部、教务管理部。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缓减免交学费实施办法

    为保障教育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保证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缓减免对象

     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和特困单亲家庭子女;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遇到意外事故家庭的子女;少数民族地区特困家庭的子女及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委培生不属于缓减免对象。

    二、缓减免条件

     享受缓减免学费的学生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家庭确实经济困难;

    (二)诚实守信、态度端正、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新生可凭入学通知书)。

     在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相当的前提下,对成绩和表现比较突出的学生在减免资格及减免幅度上优先。

    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减免或缓交学费:

     (一)因违纪违规而受到学院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 (二)学生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总计超过三门(含三门),或所修学分累计低于教学计划规定6个学分以上者;

     (三)经组织确认,有其他不良表现者。

    三、缓减免程序与要求

     (一)学生家庭确有经济困难,应由本人于开学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缓减免学费申请表》并附有家庭所在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证明,交院学生工作部;特殊灾害受灾或出现重大变故的家庭情况,依国家有关规定,应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专门机构的证明提出申请。

     (二)班委会民主评议后,提出推荐建议,各系部在班级初选基础上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和现实表现提出减免初选建议名单,初审后公布名单,接受公示;

     (三)学生工作部根据院系部初审意见并参考学生在校生活消费水平进行核实性调查,评定缓减免额度,并报有关会议讨论审定。最终由主管院领导签字批准缓减免的学生名单,名单报计财部、学生工作部、综管部及就业办备查。

    四、缓减免的额度和期限

     (一)原则上新生报到的第一学年只能申请缓交学费;免交学费只能在第三学年进行申请。

    (二)缓交学费的额度最高不超过学生当年学费的50%,期限为一学期,即需在第二学期开学注册时交清。

    (三)减交学费的额度分为:25%、50%、75%三档。学生需提供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材料,学院根据材料进行核查,并提交有关会议讨论,并最终决定减交的额度。

    (四)家庭因不可抗力发生意外(重大疾病、天灾人祸),丧失家庭经济支柱且其亲友亦无力资助的,学生可申请免交学费。

    (五)如无特殊原因,获准缓减免的学生需接受学院安排,到勤工助学岗位上岗实践,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并发放一定酬劳。

    五、监督检查

     (一)学生减免学费初选名单与审定名单均应进行资格性公告。该名单公布后三日内,学生有权提出异议,可依程序到各系部(初选名单)或学生工作部(审定名单)陈述意见。有关部门在三日内决定并答复有关学生缓减免资格问题。

     (二)学生工作部及各系部应对已减免学费的学生资格进行核查与抽查。发现弄虚作假者,除须全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纪律处分。

    (三)无正当理由未交清学费的学生视为未延续学籍,不能参加评优和评定奖学金,学院将视情采取停课等措施;对拖欠费用的毕业班学生,不予推荐就业及发放毕业证。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管理,保证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能够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不仅有利于学生德智体面发展,而且可以使学生通过参加劳动取得相应报酬,是对广大学生,特别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资助办法,使他们能顺利地完成在校的学业。

    第三条 学院成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全面统筹领导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院团委、财务处、综合管理部等有关领导组成,下设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归学生工作部管理,负责日常工作,各系指定一名辅导员负责本系勤工助学工作。其他任何个人和部门,包括各类学生社团组织,未经批准,均不得以各种名义从事勤工助学的中介活动。

    第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应主要从事与专业学习相合的科技、智力、文化服务。不能独立经商或与他人合作经商。禁止学生参加陪酒、陪舞等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活动,禁止学生以勤工助学为名在校园内外出售、出租黄色书刊和音像制品或播放黄色录像。学生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禁止任何学生个人或集体以勤工助学的名义从事非法商业性活动。

    第五条 学院优先安排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申请缓减免学费的学生有义务到学院勤工助学岗位上岗实践,获取一定劳动报酬。

    第六条 学院内所有聘用学生从事勤工助学工作的单位,均要设立专门的勤工助学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可以是教师、干部或工人。其任务是制定本部门勤工助学工作计划;根据勤工助学情况考核学生的思想、工作表现和劳动技能,及时向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反映学生勤工助学状况和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院内用工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向学生工作部提出岗位用工申请。经审批后,与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共同组织聘用学生。所聘学生岗前培训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八条 为保证勤工助学工作质量,学生处和用工单位定期对每个用工岗位进行检查和考核,发现工作不适应或工作态度不认真的学生,学生处和用工单位均有权进行调整或更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聘用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期满后视具体情况续聘或轮换。

    第九条 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相应劳动时间和强度,应不低于同岗同类人员酬劳标准,以充分体现资助的原则,任何用工部门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拖欠。

    第十条 所有要求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登记表》经辅导员和院勤工助学中心认可,报学生工作部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上岗工作,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岗位任务。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发或不发给劳动报酬。情节较重或渎职者,按校纪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1、工作不到位,未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完成当月岗位任务者;

    2、擅离职守给工作或岗位辖区内人员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者;

    3、因渎职给公家设备、财物造成损坏或遗失者。

    (二)上岗人员连续2个月未能按用工单位要求完成岗位任务,用工单位经院学生工作部同意,可予辞聘。

    (三)上岗人员工作中途因故需辞职,必须提前一周分别向学院学工办、校学生处和用工单位提交书面辞职书;岗位人员不得私下互换岗位或调换上岗人员,因故外出或生病等,须经用工单位准假并事先定好代岗人员。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院外勤工助学,用人单位或个人(包括家教对象家长)须事先持有效证件到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系进行注册登记,经批准后学生才能上岗工作。学院支持并鼓励学生与用工单位或个人签订劳动用工协议。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能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容、宿舍管理,要自尊自爱,诚实劳动,服从管理,勤恳工作,对不服从管理、违反协议者,学院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如有违反院纪院规者,还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强度要适中,避免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项目。用人单位或个人必须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学生个人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要注意安全,遵守纪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因本人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事故,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由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图书馆借阅制度

    一、 学院图书馆为我院的教育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对校外读者不提供服务。

    二、 读者进入图书馆借阅图书时,要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 读者进入图书馆借阅图书时,要文明礼貌,衣着整洁,不允许穿拖鞋、背心、裤衩者入馆;要遵守公共秩序,保持馆内安静,不准大声喧哗或制造其他噪音;自觉爱护馆内一切公共设施,严禁在墙上、桌椅上、书刊架上乱贴、乱涂、乱刻,损坏公物要赔偿;讲究卫生,严禁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等,禁止在馆内进餐、吃零食;为确保本馆安全,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进馆,严禁在图书馆内吸烟。

    四、 教工凭工作证、学生凭学生证办理借书证(卡)。借书证(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借书证(卡)若有遗失,应及时持所在系(单位)证明到图书馆挂失,申请补办借书证(卡),补办借书证需交纳工本费。

    五、 进馆阅览或借、还图书,一律凭本人借书证(卡)办理手续。一次借书册数为:教师初级职称5本,中级8本,高级10本;职工5本;学生5本。

    六、 借书期限,学生为一个月,可续借一个月;教工为两个月,可续借一个月;文艺小说类限期15天。逾期者,每超过一天交滞留金0.2元。

    七、 工具书、珍贵画册、现期期刊和过期期刊、现期报纸和合订本报纸、视听资料(书附光盘除外)等,概不外借,只限在馆内查阅。

    八、 读者应自觉爱护图书、期刊、报纸,不得划线、圈点、批注、涂改、污损、剪裁、撕页等,若有违犯者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九、 借取书时,读者应当面检查图书,如发现有污损、残缺等情况,须立即向管理人员申明,加盖印记;否则,还书时发现以上情况,应由读者负责。

    十、 禁止携带书包、袋子、文件袋(夹)等进馆。

    十一、办理离校手续的读者,应将所借图书资料及借书证(卡)退还给学院图书馆。

    十二、经出口处,如遇检测系统报警,需配合管理员进行检查。

    十三、以上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院图书馆负责解释。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图书馆遗失、损坏书刊资料赔偿办法

    为了保障本馆图书资料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以利于书刊的正常流通,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读者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读者借阅书刊资料必须予以爱护,妥为保管。读者不得在书刊、报纸上面圈点、批注、划线、折角、撕剪、污损、或损坏条码等,违者视其情节的轻重处以该书刊、报纸等全年价的2-5倍的赔偿。

    1、读者损坏图书资料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者,处以2倍的赔偿。

    2、读者损坏图书资料程度较严重,一致认为失去加工价值者,处以3-5倍的赔偿。

    二、读者遗失书刊按以下办法赔偿:

    (一)购回同版本的书并交5元加工费。

    (二)如不能买到同版本的书则按以下规定赔偿:

    1、套书按原价赔偿。

    2、单册书按原价的2倍赔偿。

    3、特价书按原价或研究决定议价赔偿。

    4、读者偷盗书刊,致使书刊无法追回或造成损坏的,一律按原价的10倍罚款。

    三、凡损坏视听资料者,视损坏程度处以10-5元的赔偿金外,还要购回原样的视听资料;如不能购回原样视听资料者,应以原价3-5倍赔偿。

    四、读者遗失或损坏书刊(含视听资料),应主动申请办理赔偿手续。逾期未办,除按上述办法进行赔偿外,还要按有关规定交付滞留金。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院图书馆负责解释。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为规范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加强校内精神文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针对学生管理情况,特制定《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公寓(宿舍)。

    第二条 本条例中学生公寓是指由三亚航空旅游职业职业学院提供基本生活设施,学生获得批准后交费入住的学生公寓。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坚持以学生为本,努力为学生服务的原则;坚持优化公寓育人环境,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氛围的原则;坚持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提升学生素质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公寓内,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讲文明,守纪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处,负责学生公寓(宿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公寓实行楼寓管理员负责制。管理员负责每栋公寓的卫生监督、安全检查、治安巡视等事宜。

    第七条 每栋公寓设正楼长一名,副楼长若干名(均在学生中产生),由学生公寓管理处聘任。楼长协助学生公寓管理处负责本楼卫生、安全、学风、文化建设的组织及监督检查等事宜,接受学生公寓管理处的领导。

    第八条 各寝室设寝室长一名,由同寝室的学生推荐产生,负责本寝室安全防范、卫生值日等自律自控活动;室内人员必须接受寝室长的领导。

    第三章入住和退宿

    第九条 入住的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缴纳住宿费用和宿舍设施押金。

    第十条 入住学生必须按指定楼、室、床位入住,不得擅自变更寝室和床位。

    第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房间或床位者,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办理退宿。如因出国、转学、休学、工作等要求退宿者,必须持有所在系证明方可办理。

    第十三条 经同意退宿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宿手续。

    第四章公用设施和设备

    第十四条学生有使用公寓内公用电话、淋浴器等设施的权利。

    第十五条学生有享用公寓内文化娱乐设施的权利。

    第十六条学生有爱护公用设施和设备的义务,损坏照价赔偿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公寓管理处有提供完备的设施和服务的责任,应及时督促物业解决学生提出的各种维修事项。

    第五章钥匙管理

    第十八条学生进入学生公寓、交付押金填写学生情况表后,领取宿舍钥匙。

    第十九条不准私自调换门锁和私配钥匙,不准将房门的钥匙转借他人,不慎遗失钥匙应迅速报告学生公寓管理楼管理员,由公寓楼管理员另配钥匙,遗失者应支付工本费;如遗失钥匙又隐瞒不报,而导致宿舍失窃的,一经查实钥匙遗失者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学生离校时应交还全部钥匙,如发现所交钥匙缺损毁坏,则应赔偿工本费。

    第二十一条学生如因遗失钥匙等原因,需要开启宿舍门的,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并作登记后,方可由管理员给予开启。公寓楼管理处不得外借备用钥匙。

    第六章宿舍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不准向窗外和公寓公用部位吐痰、倒污水及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头、瓶罐等杂物。

    第二十三条学生公寓周围及内部不得随意停放自行车,应按指定停车点或车库停放自行车。

    第二十四条不得在墙上涂写、刻画和乱张贴;不得在室内焚烧废纸和其它物品。

    第二十五条学生宿舍内务与卫生要求整齐、清洁和安全。每月的第一周进行大扫除(规定检查除外)。每天实行值日生制度,由寝室长安排、组织实施并监督。

    第二十六条宿舍卫生打扫工作除个人床铺自己整理外,其余实行区域包干或轮值,包干区域或轮值的人员由寝室长负责组织、宿舍成员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学生公寓楼内公共部位的卫生由物业负责打扫,学生公寓管理处会同辅导员、楼长共同负责各寝室卫生的检查、督促、评分工作,并及时公布、告知寝室及学校。

    第七章水电使用

    第二十八条住宿学生应节约用水,安全用电。

    第二十九条学生用电、用水实行定额使用、超支自理的使用制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严禁私自拆装、移动水表、电表、淋浴器等公用设施,违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严禁私拆拉电线、违章用电者没收违章电器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公寓内,除应安全使用台灯、收放机、充电器、电风扇、电吹风等电器外,严禁使用电热水壶、电炉、电热杯、电热锅、电热棒、电熨斗、电热毯等各种电加热器具。一旦发现,将予没收,并视情节做出相应处理,必要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治安管理

    第三十三条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

    第三十四条学生公寓严禁留宿外来人员,严禁留宿异性。

    第三十五条学生公寓楼早上6:00开门,晚上23:00关门;学生在23:00后进入公寓楼应该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晚归原因并登记。

    第三十六条学生公寓周日至周四23:00熄灯,周五、周六23:30熄灯,早上5:30供电。

    第三十七条住宿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证件、有价票证、现金、存折、贵重物品及学习和生活用品。

    第三十八条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学生公寓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不准乱接电源。公寓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使用电热设备及酒精炉、煤油炉、蜡烛等。

    第三十九条保持走廊及楼梯通畅,不准在走廊、楼梯口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乱物品。

    第四十条学生在公寓内严禁买卖经商、酗酒、斗殴、玩麻将;严禁赌博。

    第四十一条严禁复制、传播、观看(听)色情淫秽和迷信、邪教刊物及音像制品,严禁传播迷信思想和伪科学。

    第四十二条严禁在公寓内高声播放收录机、吹奏乐器和大声喧哗、起哄、干扰他人的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三条不得擅自动用设在公寓楼里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楼,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查检后方可带出。

    第四十五条学生公寓(宿舍)内,严禁饲养动物。

    第四十六条来访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经登记后由被访者带入会客室会晤,来访者应于22:30前离开。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七条学生公寓管理处定期组织卫生检查和评比,每学期评定“文明宿舍”,并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检查、督促卫生状况较差的宿舍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十八条学生公寓管理处应及时将卫生检查及评比情况张榜公布,并通报各相关部门。

    第四十九条各系应将学生在公寓(宿舍)的卫生及表现情况,作为学生德育操行评分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条学院及各系将评定学生公寓“文明宿舍”,列为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评选标准之一。

    第五十一条上述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实施,由各系结合本系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定并执行。

    第五十二条学生违反“本条例”,将依据校纪校规处理。触犯有关法律者,将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属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公寓管理处。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游泳池管理规定

    一、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游泳池是我院学生进行体育、竞赛,乘务专业教学、训练,及教职员工健身活动的场所,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使用。

    二、 本院学生凭学生证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使用。院、系及学生团体组织举行活动需用游泳池的须要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三、 在游泳池内锻炼期间,应提倡讲文明、讲礼貌、讲公德,自觉遵守游泳池相关规定。

    四、 使用游泳池时,必须凭年度学院门诊部和社会体育系共同签发的游泳健康证,方可购票进场游泳。有传染病及不适合游泳运动者,严禁入池游泳。

    五、 严禁爬墙(网、栅、栏)进入游泳池;进入深水池(区)的,必须办理进入深水池(区)的出入证。初学者不得进入深水池(区)。12岁以下儿童必须由对其安全负监控责任的成年人陪同方准进场游泳,其安全监控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

    六、 游泳证不得涂改、转借;进场、离场时必须由本人出示和认领。严禁未经允许使用游泳池,违者后果自负。

    七、 使用游泳池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进出。

    八、 使用游泳池前,必须淋浴、洗头、洗脚、洗身;应穿合适的深色、干净游泳衣裤,不得穿浅色单薄材料的泳装入池。不得在池内擦身、吐痰及做其它不卫生的行为,留长发女子应带游泳帽。

    九、 禁止在池内、池边追逐、嬉戏、打闹、跳水和做假呼吸。严禁在游泳池拍照、录相。

    十、 爱护泳池公共财物,借用物品须经管理人员批准,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携带贵重物品须妥善保管,否则,物品遗失责任自负。

    十一、 违反上述相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离场、扣证或交由学院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和监督学院各级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学生管理职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员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注册取得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全体学生。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

    一、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法、违纪处分有异议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五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合法、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受理学生的申诉。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教务管理部、党办、纪委、团委的相关人员和院学生会主席等七人组成。

    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委员不得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进行复查;

    (三)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四)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处理决定。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院党办,秘书由党办主任兼任。秘书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申诉;

    (二)办理申诉的具体事务;

    (三)保管申诉卷宗;

    (四)办理其他与申诉有关事务。

    四、秘书处有权要求各系、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承办作出原处理决定的学院职能部门、系。对作出的学院原处理决定负有举证责任。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处理结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及其他申诉证据,直接送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系别、专业、班级;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书是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提出的;

    二、申诉方认为学院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三、申诉方认为学院原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四、申诉方提出学院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五、有证据证明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条 学生申诉的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登记后书面通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提交申诉书;

    四、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一条 申诉的复查预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行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或申诉处理意见以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能委托代理。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亲属与本案申诉有直接厉害关系的。

    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院院长决定。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经评议和表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事实充分,依据适当,程序公正,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变或撤消原处理决定: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四)处理行为明显不当的。

    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作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室研究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学生申诉决定书。

    学生申诉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答辩人;

    二、申诉请求;

    三、复查的事实、依据、程序;

    四、复查决定;

    五、申诉人不服申诉决定可以向省教厅提出申诉的期限;

    六、申诉委员会印章、日期。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院内通告栏公告。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未作出处理决定前,学生可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关于听政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案情复杂、重大,应通过听证程序进行调查的,应通知申诉人、承办原处理决定的机构进行听证。对申诉人没有要求听证的,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指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听证会是否公开进行,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获得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者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三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四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五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说明案由;

    二、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

    三、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四、申诉当时双方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提出相关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六、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参加听证的委员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由当事双方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同一事件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学院授权,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安全责任书

    为了强化新生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安全责任书。

    一、学生必须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二、爱惜图书馆、阅览室、教室、实验室的教学科研设施,保护公共财产,爱护花草树木。损害公物应照价予以赔偿。

    三、学生一律在校内安排的宿舍住宿,不允许外出租房住宿。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本寝室外单独租房者,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假期留校住宿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影响他人正常的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和私自拆装宿舍设备;不在宿舍内乱涂乱画;不准留宿异性;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留宿校外人员。

    五、学生违反教室、实验室、宿舍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引起火灾、失盗等,造成学校、本人或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由违规学生承担和赔偿。

    六、学生在正常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因学生过错行为,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

    七、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及学院(含学院)批准的集体活动,应遵守活动纪律及有关规章制度,否则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违规学生承担责任。

    八、由学生自发组织的活动,发生意外,由学生本人及组织者承担相应责任。

    九、学生私自离校外出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十、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未离校者,在校内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十一、学生不得组织和参与“同乡会”一类的学生团体。

    十二、不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不在网络上发布反动言论或人身攻击的言论;不得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活动;不在禁烟区吸烟。

    十三、严禁学生出入夜总会、沉溺于网吧等场所。

    十四、未经学院同意,学生严禁外出游泳、登山等,违纪外出引起的意外事故学院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对违纪发生安全事故的学生,学院及相关专业系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和责任关系对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上一条:关于第32次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的通知
    下一条:《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